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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10月1日起,沪苏浙地区二级建造师等证书可跨省执业!

2020-09-29  来自: 徐州亦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492

近日,上海市人社局网站印发《长三角生态绿 色一 体化发展示范区专 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:


1、本办法实施前,已在沪苏浙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、二级造价工程师、初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,并在发放地注册的,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。

2、本办法实施后,二级建造师、二级注册计量师、二级造价工程师、初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由沪苏浙统一考试大纲、统一合格标准、统一证书样式取得的证书可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、执业或聘任相应专 业技术职务的依据。

3、在沪苏浙取得职称证书的专 业技术人才,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工作,且符合***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,不再进行复审、复评或确认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务。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,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。

4、示范区内专 业技术人才可在沪苏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,其学时在示范区内均有效。

江浙沪示范区专 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实现互认,二级建造师、二级注册计量师、二级造价工程师、初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原本只可以在省内执业的人员,现在可以在示范区内跨省执业了,加速了人才流动性,促使人才向价值更高的地区发展,这样证书的价值也就大大提升了,对于已经取得证书和计划考取证书的人员来说,都是一个好消息。

二级建造师

关键词: 二级建造师   二级造价工程师